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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及报关规范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集团    发布时间:2016-01-07

  办理程序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三)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实行“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内予以免证;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为3%予以免证。“非一批一证“的,在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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