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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集团    发布时间:2016-01-06

  兴奋剂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目录颁布机构:国家体育总局

  1、管理范围

  《兴奋剂目录》的7类药品,包括: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

  2、报关规范

  (1)“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按规定向海关办理通关;“其他药品”: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

  (2)“蛋白同化剂”和“肽类激素”:分别实行“进口准许证”和“出口准许证”,海关凭此证验放。进出口单位应事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1年。“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

  “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

  (3)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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