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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产品核销程序(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9-27

  经核实,确不能在网上进行箱体动态追踪的,要求 海运 公司逐箱出具书面正式声明。

  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单位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评价。记录良好的由施检单位出具《进口肉类产品有效监管评价单》。

  有不良记录的,在相关问题处理结束之前,施检单位不得出具《进口肉类产品有效监管评价单》。

  五、经核查,进境肉类产品符合要求的,施检人员填写《辽宁口岸进境肉类产品集装箱确认记录单》,经主管人员审核后,作为检疫许可核销依据。

  六、申请单位凭《辽宁口岸进境肉类产品集装箱确认记录单》、《进口肉类产品有效监管评价单》、《入境货物 报检 单》、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原产地证等 单证 的原件和《报检预 核销单 》,向辽宁局动检处申请核销。

  七、由代理单位报检的,代理单位还需要提供进口单位与其签订的代理委托合同或委托书,并在其中列明代理单位对拟代理报检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负完全责任的条款。

  八、辽宁局动检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应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证书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提货单及 海运 提单 收货人一致,符合要求的在“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对有效许可证予以网上核销,签发《报检预 核销单 》,确认并注明是否抽样进行实验室项目的强制性检测。
确认抽样原则为:以收货人为单位,对来自国外同一企业的同一动物品种的肉类产品,在入境口岸第一次进口时,自第一个集装箱起按每5个集装箱抽1箱进行检测。连续3个抽样批(15个集装箱)合格的,每10个集装箱随机抽取1箱进行实验室检验;连续3个抽样批(30个集装箱)合格的,以后再进口时按5%比例随机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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