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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产品核销程序(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9-27

  一、辽宁局动检处对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 报检 使用的肉类产品《检疫许可证》实施 核销 。

  二、货物到港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以下材料联系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赴现场确认集装箱。

  (一)《 报检 预 核销 单》;

  (二)输 出国 官方检疫证书正本;

  (三)原产地证书正本;

  (四)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货单、 海运 提单 (全程)复印件;

  (五)装载肉类产品集装箱箱体动态追踪情况说明(包括集装箱装载、运输及沿途停靠 港口 等信息);

  (六)经港澳中转进口的肉类产品,需提交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统称港澳中检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 核销 单据后,须核查以下内容:

  (一)随附的输 出国 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证书应为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版本,证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要求。

  对可在《兽医卫生证书》信息管理平台上实施电子核查的,施检人员须在http://hcert.ciq.org.cn/cert上,根据数据库中的相关电子信息,与《兽医卫生证书》进行比对,确定相应的卫生证书是否已核实。核实的,核销后在网上进行确认,并在证书上进行背书,注明核销人员和核查时间。  (二)装载肉类产品集装箱号码、官方封识号、启运港、启运日期应与输 出国 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证书所列信息一致,集装箱状况应良好,封识应无损毁迹象。

  (三)肉类产品进境日期应在许可证有效期之内。

  (四)对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装载肉类产品集装箱箱体动态追踪情况说明进行审核,逐箱确认装载、运输及沿途停靠 港口 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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