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险中的承运人责任的归责(一)
电子提单的形式特征和输送特征决定了电子提单必定会引起当事人法律责任承担分配的改变。针对前述的电子提单所引发的新风险,传统的责任原则以及责任限制应该因应改变。
3.1 应采取更为严格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特殊的情形下,可以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的过错,而无须受害人加以证明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通常情况下,电子提单的客户难以举证证明承运人存在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客户必须证明承运人存在过失才能要求承运人予以赔偿。这对于相对弱势的客户是十分艰巨的。这样,客户得到承运人赔偿的可能性降低。而过错推定责任则把举证责任倒置,使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显得更公平、公正。
3.2 建立相对责任限制制度或者取消责任限制制度
对于责任限制制度的改革,有的观点认为提高限额即可,有的观点认为应该取消责任限制制度,实行无限额责任制度。例如在1995年2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出的调查问卷中回答了问卷的72个成员国中只有3个赞成无限额责任。来自于非洲或加勒比和中东国家的(承运人)赞成100000SDR的责任限额,而亚洲/太平洋、欧洲和北美则支持将限额提高到250000SDR或更多。然而,是否取消责任限制制度的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得以解决。不过,从法律的角度、公平的角度,提高赔偿的限额或取消责任限制制度势在必行。随着科技的进步,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的控制力增强,放宽或取消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制度已成呼声。笔者认为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实行相对的责任限制原则,即区分承运人的主观因素而实行不同的责任制度。若由于非承运人过失或故意而导致的客户损失,承运人不予以赔偿。若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而导致客户的损失,承运人可以享受限制赔偿制度的保护。若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而导致客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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