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物流服务 | 手机版 | ENGLISH RUSSIAN 400-900-4000

新风险中的承运人责任的归责(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5-02
  3.3 具体情况的分析
 
  综上所述,电子提单应用时承运人的责任承担具体是:
 
  3.3.1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目前的科技还是不能完全避免这些情况带来的损害,所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客户损失是不公平的。但是,有的情况如停电,就可以被控制。因为一般情况下,电公司会在停电前预告停电通知,承运人可以预先做好准备避免由于停电而引起损害,那么,承运人就应该对此造成的损害负责。另外,UPS电源可以解决意外停电而电脑无法运行的难题。随着科技的发展,此类型的范围应当逐步地缩小,减少承运人免责的情况。
 
  3.3.2 错误发送电文或该次发送电文使运输合同不能成立或使密码被第三人知悉而导致持有人利益的损害
 
  此类型属于承运人过失造成用户损失。承运人应当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承运人必须承担责任,而且承运人可以享受责任限制制度的保护,这是目前各国法律以及国际公约规则的主流。
 
  3.3.3 防范、管理不严或故意欺诈导致用户数据被删除、修改、增加
 
  承运人的故意是指承运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造成用户的损失。对于由于承运人故意造成的用户的损失,要有承运人承担所有民事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不应该设定赔偿上限。如果承运人因此触犯刑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CMI电子提单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事项。根据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制定的《贸易EDI系统协议草案》和国际商会的《统一行为守则》的规定,违反协议或有错误的一方的赔偿责任仅仅以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意外损失为限。
 
  3.3.4 所用的传递软件出现传输错误而损害用户利益
 
  由于承运人用的传送软件错误而引起的损害问题,如果问题是由系统提供者造成的,那么承运人作为该软件的使用者可以向系统提供者索赔,但是不能以此作为对网络用户的抗辩。但是,承运人可能面临因为技术故障造成的损失而得不到赔偿却可能要对网络用户赔偿,那样对承运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对于系统提供者或者软硬件提供者,如果要其对所有因自己的过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也是困难的,同时也是不可能的。同时,对用户来说由于别人的过失而引起的损害没法得到赔偿也是极为不公的。所以,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解决此问题,即由三方公平分摊损害,而不能简单地把邮政公司的责任规则移植过来。对于承运人和系统提供者可以适用有限责任制,保护用户合法利益的同时也避免承运人和系统提供者由于过失而引起过大的负担。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