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物流服务 | 手机版 | ENGLISH RUSSIAN 400-900-4000

海关对企业经营出口业务有何其它规定(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6-17
  总之,出口单位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已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逾期未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由外汇管理部门视情况办理。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有关单位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注销手续。对违反本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罚款或暂停有关外汇账户的使用等处罚。
 
  三、出口产品退还国内产品税
 
  出口产品退税管理规定是由国家税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订的。出口退税管理规定主要有3个方面的内容,即: ① 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②严格凭证管理;加强出口退税审核;③严厉查处出口退税违章行为。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须提交两单两票,即:海关盖有“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的出口结汇水单;出口销凭发票和出口产品购进发票。另外,出口企业每年还要提供一次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销证明”。
 
  有权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是指经贸部门批准有关经营权承担创汇任务的外贸企业。工业企业委托有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准予退税。对出口退税中出现的违章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处理。违章较轻的行为是指不按规定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和申报出口产品退税鉴定等,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口企业以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令其限期退还所骗税款外,还应处以所骗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