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企业经营出口业务有何其它规定(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6-17
一、出口货物证明书
《出口货物证明书》是证明某批货物实际出口的文件,出口货物所有人在办理各种对外业务中,常需要证明其货物已经出口,海关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是为了方便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海关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必须由报关人或货物发货人提出要求,需要证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经海关监管验放的合法出口货物。
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等单位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此规定适用于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
出口收汇核销办法中规定的出口核销程序如下:出口单位应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出口单位在货物出口后将海关退还的核销单、报关单及有关单据送银行收汇。银行收汇后,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的核销单送外汇管理局,由外汇管理局核销该笔外汇。
关于出口单位的一切出口货款的最迟收汇日期的规定如下:l、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寄单之日起算,港澳地区30天内,远洋地区40天内结汇或收账。2、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汇款规定的付款日起算,港澳地区30天内,远洋地区40天结汇或收账。3、寄售项下的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收款日期,最迟收款日期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算起30天。4、寄售以后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货物,出口单位必须在自报关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结汇或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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