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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你有权更改海运提单(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6-14

  货主有选择在海运规则范围内更改提单的权利。然而有些货主,在货代人的煽动下,总是习惯于签订无实质内容的、事先备好的提单。通常由承运人提供的海运提单,不会具备货主所期望的货物运输条款。

 

  货主对更改提单不应有所顾虑,因为在海运提单上作文章,对货主颇多裨益。任何附加条款都有影响全局的力量。而且,特殊条款可以取代一般条款,,即如果以附加条款改变原条款,新条款有优先权。

 

  海运规则认为,海运提单有三方面的作用:1、是承运人开出的货物书面收据。2、是运输合同;3、当是可转让提单时,它标示货物名称。

 

  1975年Gilmore&Black出版的《海事法》(第二版),将海运提单解释为,在全世界进行商品贸易活动时必需的一种单据。基本的海事规则包括运输,承运人责任,战争险,共同海损等条款,极少对货主有限制。国为原合同多出自海运法,并且是保赔/保险条款(P&I)的基石,任何承运人都不愿意作大的屐。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求作出满足某一货主的变更,以便为其他货主提供方便。

 

  货主有权对运输货物和诉讼、促裁的地点作出个性有些货主以此提出特殊要求。大约10-15%的海运提单有附加条款。海运提单首要条款(提单上明确适用法规的条款),对责任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尽管海洋法货物运输规则(COGSA)规定每件货物赔偿500美元适用于过境货物运输,然而许多货物的进口国认为,按《海牙-威斯比规则》,每件货物需赔偿1200美元。如果承运人指定某国外地点为提单促裁或诉讼的地点,货主可将其推翻,另立他处,并听候承运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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