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货运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一)
《海商法》规定了迟延交付及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迟延交付并非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所特有,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也存在迟延交付的情况。《合同法》生效前,规范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的法律无迟延交付的规定或货物运到期限的规定,且运输合同鲜有约定货物运到或交付期限,故在《合同法》实施前难于追究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合同法》施行后,该法第290条关于运到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国内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负有按约定时间或在合理时间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义务。作为部门规章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下称《货规》)第三十四条更是直接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没有这种约定时在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综合了《海商法》和《合同法》对迟延交付所做的规定,与《汉堡规则》第5条第2项的规定一致,是关于迟延交付的定义条款。但该规定并未明确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其赔偿范围如何。而在实践中,承运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已形成诉讼,如某轮船公司承运一批瓷砖从福建泉州港至天津港,合同约定7日内运到,但承运船舶因机器故障,在数月后方将货物运至天津港交付收货人,收货人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承运人赔偿其对第三方的违约损失及货物的市价跌落损失。为此,如何确定沿海货物运输中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承运人的行为定性
对迟延交付行为的定性是确定承运人赔偿范围的关键。在运输合同对货物交付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当然构成违约。在签发水路货物运单时,运单右上角双方权利义务适用《货规》的记载,也可将《货规》第34条并入运输合同,使承运人承担在合理期间内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承运人未在合理时间交付货物的,也构成违约。在未签发水路货物运单及运输合同未约定货物交付期限时,依照《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承运人在合理时间交付货物是其在运输合同项下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也构成违约。
-
1
马士基升级调整这条印度航线!
9月中旬,马士基将升级调整这条中国-韩国-印度航线“FI3”服务,可直...
-
2
东方海外公告
东方海外航运公告
-
3
长荣海运公告
长荣表示:“马里兰港务局建议,巴尔的摩港将至少关闭一个月。
-
4
ONE航运关于2023年中秋国...
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为了帮助您更好地安排出货计划,海洋网联船务(简称ONE)现决定...
-
5
涨价!船公司发布运费调整通知!...
近日,赫伯罗特官网发布公告,将提高远东和欧洲之间的FAK费率和征收从亚洲/大洋洲到非...
-
6
ONE航运公告
EA3船期晚开通知
-
7
达飞轮船公告
ACSA3航线EVER LYRIC轮0681062E(0LSHPE1MA)航次开航及相关操作时间调整通知...
-
8
马士基航运公告
月25日,马士基官网发布通知,修订(调升)远东亚洲(不包括中国台湾)至南美洲东海岸所...
-
9
马士基航运公告
3月13日,马士基官网发布通知:已恢复接受往返苏丹港的新预订。
-
10
达飞轮船公告
ANL-FAL3 航线 CMA CGM TROCADERO 轮 0FMFVW(0FMFVW1NL)航次开航及相关操作时间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