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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2-22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of a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除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接收货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2.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


  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收到货物之后,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其上载有:

 

  (1)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

 

  (2)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

 

  (3)货物的表面状况。


  另外,《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还规定:“这种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第三款(1)、(2)、(3)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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