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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货代发票对于付款的证明作用(四)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0-11-29

  (2)事实推定“是指审判者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就已知的事实作为基础事实,进而推论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关于事实上推定,既属于逻辑上演绎之推论,在无相反之推论,或相反之事实提出以前,自亦有认定事实真伪之效力”,但“作为事实推定,并无转移证明责任的功能,这也正反映出了事实推定在证明效果上要弱于法律推定的特征,即便因基础事实被确认而使推定事实处于假定的存在状态,证明责任亦并未就此而转移至对方当事人,故凡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仍不能卸除其证明责任”。从学者的这些观点来看,如果证据的提供情况符合事实推定的条件,虽然不必然推出款已付的结论,但还是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对这类案件的判定。 

 

  《发票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虽然不能作为法律推定的法律依据,但可以为法官建立经验法则提供基础。再结合日常生活中(比如在商场购物或到饭店用餐等),消费者通常是先付费后取发票,法官由此便建立了初步的经验法则。 

 

  但就某类特定案件而言,由于特定行业有其特定的行业习惯,那么法官在建立经验法则时便应该考虑该行业本身的习惯(对于国际货代发票而言,便应该是国际货代业务本身通常的习惯),而不应主动的将一般的经验法则扩大适用到各个行业。 

 

  那么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是否存在先付款后开发票的经验或习惯呢?就此问题,笔者请教了一些从事国际海运货代业务及外贸业务的专业人士。他们的意见概括如下: 

 

  在多数情况下开发票先于付款,少数情况下是同时发生,或先付款再开发票。不同企业由于在性质、规模及管理上的差别,各种情况所占具体比例也会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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