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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货代发票对于付款的证明作用(三)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0-11-29

  2、货代发票 

 

  货代发票作为书证,在证明以现金付清运费这个问题上显然为间接证据,在当事人陈述证明力较弱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仅依据货代发票推定付款人付款事实成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理论,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种。 

 

  (1) “所谓法律上的推定,是指立法者在制订成文法时就有关事实的认定事项,为司法审判者设置了适用规范,以便使司法者基于某事实的存在而推定其他事实的存在”。《发票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该条规定初步确定了发票具备收付款凭证的作用,那么我们能否以该条规定作为法律推定的法律基础,来推定已付款的事实呢? 

 

  笔者认为不可以,理由是: 

 

  首先,该规定是国家财政部制定的,其性质为行政规章,效力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而确立法律推定这样的能够导致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的规范,行政规章的级别不够。且事实上,我国目前具有法律推定效果的规范基本都在法律这个级别的文件里面,比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一款,继承法第25条,票据法第43条、第53条第三款、第55条及第66条第三款等。 

 

  其次,发票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即该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便于国家财务监督、税收管理,其全部的内容也紧紧围绕这一目的,如果违反该规定,违法者所要承担的也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因此立法者并无意于去为民事主体之间的结算提供确定的证明标准。 

 

  综上,发票办法第三条不能作为法律推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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