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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的权利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集团    发布时间:2017-06-21

  1.要求具保放行货物的权利,即在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2.选择估价方法的权利,即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法的适用次序。

  3.对海关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知情权,即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El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

  4.获得救济的权利,即对海关估价决定有权提出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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