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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追征和补征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集团    发布时间:2017-05-17

  (一)追征和补征税款的范围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3.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照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

  (二)追征、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要求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追征、补征税款凭证

  海关追征或补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应当向纳税义务人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含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纳税义务人持凭“海关专用缴款书”向指定银行或开户银行缴纳税款。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应将盖有“收讫”章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一联送签发海关验核,海关凭以办理有关手续。

  延期纳税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由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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