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
1、国家对设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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