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审批管理
1、审批机关省外经贸厅授权各市地外经贸局和部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管理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已报请省厅批准,授予所有县(市)区及省级开发区加工贸易审批权。
2、分级审批
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除国家禁止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外,按商品类别,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
(1)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各级外经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须经各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如国家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开展其它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省直企业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市地县各企业报注册地的外经贸局审批。
3、申报文件和材料
经营单位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经营单位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表一)正本。
(2)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当年或经过最新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但如加工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或生产型企业,提交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
(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均为正本)。(需从济南电子商务中心办理CA电子安全证书后方可操作)
(4)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合同正本(来料加工)。
(5)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需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但如经营单位数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该项无需提供。
此外,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除提供上述文件和材料外,还须相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1)开展进出口料件处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3)开展出口产品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它附有地图的加工贸易业务,须按规定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
(4)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需提供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
4、合同审批和应注意事项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应严格按照经贸部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审核经营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备无误的,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交经营单位凭以向 海关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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