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有新规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与海关、商务、林业部门联合发布2005年第4号公告,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从3月1日起,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将按国际标准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确保其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在国际间传播蔓延,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欧盟、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已采纳该标准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该国际标准。对于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避免经济损失,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制定的《办法》,适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热处理(HT)、溴甲烷熏蒸处理(MB)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实施检疫除害处理,并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办法》要求,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退货;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对于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等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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