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监管条例
1、 出口监管仓库内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分拣、改变包装、加刷唛头,应经主管海关同意,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2、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六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货物储存期满仍不运出境,也不办理有关进境手续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3、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或灭失,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者外,其短少或灭失部分,应由仓库经营单位承担交纳税款的责任,并由仓库主管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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