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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报验范围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集团    发布时间:2015-04-18

  一、《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

  二、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四、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

  五、其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六、我国与进口国主管部门协定必须凭我国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

  七、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八、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

  九、委托检验业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一般不予受理报验:

  一、应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已装运出口的;

  二、按分工规定,不属商检工作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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