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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上)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集团    发布时间:2015-04-15

  仲裁程序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及仲裁庭的组成、审理、裁决。

  一、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

  1.仲裁申请

  申诉人必须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的人名称、地址;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诉人或申诉人授权的代理签名。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具申诉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

  在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申诉人应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预交仲裁费。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诉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应将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诉人。被诉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2.答辩和反诉

  被诉人对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请书后应根据申请书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答辩,并附上有关证据材料。如被诉人有反诉,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提出。被诉人应在反诉书中写明其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诉人提出反诉时,应当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预缴仲裁费用。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诉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备具副本。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有关仲裁事项。代理人可以由中国或者外国的公民担任。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仲裁庭的组成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主席应即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诉书或者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之日起20日内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如果被诉人未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委员会主席有权为被诉人指定一名仲裁员。考试用书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诉人(或)被诉人时,申诉人之间及(或)被诉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在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申诉人之间未能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共同指定及(或)被诉人之间未能在最后一名被诉人提交书面仲裁申诉书之日起20日内共同指定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应当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提出。如果要求回避原由的发生或者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可以在其后到最后一次开庭审理终结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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