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跨区搬迁业务办理须知
加工贸易企业跨区搬迁业务办理程序:迁入地海关先同意迁入——迁出地海关办理企业档案迁出——迁入地海关办理手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备案——迁出地海关办结手册、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注销企业编码。
加工贸易企业跨区搬迁业务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搬迁企业向迁入地主管海关合同备案部门申请迁入时应提供的书面资料:
开展来料加工的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二)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补充协议(搬迁)正本及复印件;
(三)经批准变更后的《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正本及复印件;
(五)新厂址的房产证或租赁厂房(土地)租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六)审核作业表
外商投资企业及内资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二)《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及复印件;
(四)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内资企业免);
(五)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正本及复印件;
(六)企业承租的新地址租约或房产证。
(七)审核作业表
二、搬迁企业向迁出地主管海关核销部门申请迁出时应提供的书面资料:
开展来料加工的企业申请迁出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及新主管海关开具的同意迁入“关封”;
(二)加工贸易手册和不作价设备手册;
(三)审核作业表
外商投资企业及内资企业申请迁出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及新主管海关开具的同意迁入“关封”;
(二)加工贸易手册和不作价设备手册;
(三)审核作业表
办理时限:迁出地主管海关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决定是否同意企业搬迁申请。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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