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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知识小问答(四)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9-06

问:在什么情况下相关单位必须在当日按批(车)编制普通记录?
答:根据《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在当日按批(车)编制普通记录:
1.出现按《管规》规定需要编制普通记录的情况时;
2.事故涉及车辆技术状态时;
3.货车需要换装整理时;
4.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和敞车、平车、砂石车货物装载外观无异状,但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要求车站证明交接现状时;
5.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箱体完整、施封良好,但货物发生损坏时(到站认为承运人有责任的,应编制货运记录);
6.依据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证明时。
问: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自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留站存查,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
2.他站责任的记录应自编制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调查页连同有关材料送责任站调查,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或货物送到站处理。一批货物中部分货件发生事故时,须拴挂“事故货物标签”继运到站。损坏的货件继运到站前应整修包装。
3.发生火灾、整车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罐车装运的货物漏失等情况时,调查页分别按本条第1、2项处理。事故能在发现站(铁路局)处理的,必须在发现站(铁路局)处理;事故不能在发现站(铁路局)处理的,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但发现站(铁路局)应负责明确原因和损失程度。
问:到站编制的货运记录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到站编制的货运记录(包括附有发站和中途站编制的货运记录)按下列规定处理:
1.自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留站存查;他站责任的记录,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货主页交收货人。
2.遇附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的记录,卸车时应按照记录记载的情况,认真核对现货。当情况相符时,不再编制记录,货主页交收货人,另作抄件留存;当情况不符时,应重新编制记录,调查页送责任站调查,原记录货主页留存。重新编制记录的货主页交收货人。
3.到站确认货物损坏不足500元时,调查页暂不送查,待赔偿后连同《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一并送查责任站。
4.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需要鉴定时,按《货规》规定办理。鉴定后,将鉴定材料补送责任站。鉴定期限从编制记录之日起,不应超过30日,特殊情况除外。
5.货运记录送查后,收货人领取货物时如果表示无意见,应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
6.货运记录送查后,件数不足的货物要补送齐全。在向收货人补交货物时,要收回记录货主页,并及时通知有关站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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