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知识小问答(一)
问:什么是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铁路委托代办保价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部门),受铁路运输企业委托,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办理货物保价运输的组织工作,并由代办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协议书。
根据《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铁路委托代办保价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充足的货源及稳定的运输条件;
应是从事物流等业务以及提供货物运输中介服务的企业或大型企业运输部门。
问: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的程序具体怎么操作?
答:根据《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的程序具体如下:
1.铁路局或铁路局授权直属站、车务段(以下简称站段)与代办单位签订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协议。站段与代办单位拟定的协议文本须经铁路局保价运输办公室审核批准。
2.“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铁路局(经铁路局授权的为授权站段)和代办单位各持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单位(部门)备案。
问: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协议的基本条款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协议的基本条款如下:
1.托运货物的车站,代办单位名称;
2.托运货物的主要品名及保价费的收取标准;
3.保价费用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4.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业务费的支付标准、结算方式及期限;
5.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6.协议的有效期限;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中,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协议方均未提出异议,可自动顺延一年。
问: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协议的运输票据应该怎样处理?
答:根据《铁路委托代办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货物保价费应以货票核收。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以货票核收时,可用“运费杂费收据”(以下简称“收据”)专本核收。以一份“收据”核收多批货物保价费时,须在“收据附记”栏内注明每批货物的“货票”号码。
以“收据”核收货物保价费的,须在货物运单、货票“货物价格”栏内记明保价金额,并加盖“代办保价运输保价费另收”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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