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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程序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4-27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海关收取行政许可材料申请收据》。
海关决定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制发相应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当场能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不再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审查决定
海关受理后当场能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场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不再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受理后当场不能作出行政许可的,应在四十天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被许可人申请或依法作出是否变更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制发《海关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被许可人申请作出准予或不准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决定的,应制发《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决定书》或《海关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决定书》。
3.海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到海关领取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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