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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出口保险操作(三)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8-31
  3、包装及数量(Package & Quantity)。写明包装性质,如箱、捆、包以及具体数量,以集装箱装运的也要注明。
 
  4、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不能将货物写成百货、食品,而要写具体品名,如服装、大米、小五金等。可写统称但不能与发票所列货名相抵触。
 
  5、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按买卖合同规定的加成比例计算保险金额,保额小数点后进位成整数(不能用四舍五入法),所用币制应与发票一致。
 
  6、船名或装运工具(Per Conveyance)。 海运 应注明船名。
 
  7、开航日期(Slg. On abt.)。按确定日期或大约月、日填写,但与提单所列开航日期要一致。
 
  8、航程。即写明从何地起运至何地止。如转内陆,则要写明内陆城市名称,不能笼统写“内陆城市”。
 
  9、保险险别(Conditions)。要明确具体险别,不能笼统地写“ 海运 保险”(Marine clauses)。
 
  10、赔款地点(Claim Payable At……)。通常是在货运目的地,如果在目的地之外的地点,要加以注明。
 
  11、投保日期(Applicant’s Date)。保单上载明的出单日期,不能迟于提单上的开航日期。
 
  在办理投保以后发现投保项目有变更或错漏,要及时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视具体情况或在原保单上更改,或出立批单,以防止可能产生的被动和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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