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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出口保险操作(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8-31
  2、以 CFR 或 CPT 成交,出口商在发货装船时,应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以便进口商及时办理保险手续。如果出口商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漏发、迟发通知,以致使进口商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那么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某些国家的国内法,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再由出口商承担责任。因此,按CFR或 CPT 条件成交明显增加了出口商的费用和责任。
 
  3、在采用D/P、D/A付款方式的出口交易,则更应以CIF或 CIP 成交。由于已在国内买了保险,即使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重大损失,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承兑,出口商也能从保险人手中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出口货运保险的投保与保险单的转让
 
  凡以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我国出口企业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尤其在仓至仓条条款下),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运离仓库前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被保险人根据 信用证 或合同(托收方式时)规定填制《运输保险投保单》(Application For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或其他名称的投保申请单。投保单主要内容和项目要正确、齐全,因为保险公司系根据该投保申请单出具正式保险单。如果差错、不完整则影响将来安全、及时收汇,甚至造成国外拒付的事故。投保申请单主要内容有:
 
  1、被保险人名称(The Insured’s Name)。一般是出口企业名称。如 信用证 要求以进口商名称投保或指明要过户给银行,在投保单上明确表明,以便保险公司按要求制作保险单据。
 
  2、标记(Marks & Nos.)。与发票、提单上的标记一致,如标记繁杂,可以简化,如“与x号发票同”(as per invoice NO.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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