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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电子口岸通关操作实务(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12-30
  三、入境与仓储
 
  1、入境地货物在入境15天内, 不论是属消费、仓储、临时入境,还是转运其他入境地都必须结关。结关时进口商或代理人须提供商业改建票和报关单,价值在 1000芬兰马克以上的货物要同时提交一份价值申报单。报关单须与进口的货物相符,中并须说明货物的关税价值、关税标题和数量。 同时还要提供运输及保险单据。价值申报单和报关单须有报关人或指定代理人的签字。款在规定期限内结关和缴纳相应关税和税收, 货物将被海关拍卖。
 
  2、仓储 芬兰有三种类型的海关保税仓库:公用型、私营型和杂货型仓库。 为办理清关手续, 或为复出口, 或为运往芬兰其他入境地, 货物可以从这些仓库提走。 货物在存入这些仓库前需经尖关检查,其程序依所使用的仓库而琐。 对存入一般仓库和过境仓库的检查比较简单。只是在这些提增时才进行全面检查;存入私营仓库中的货物事先须经说细检查, 如复出口或运往芬兰另一入境地时, 海关要现次检查。货物可在公用和坟营仓库中储存1年, 特殊情况海关总署 可以延长储存时间。货物可在杂货仓库无限期存储。
 
  四、芬兰自由港及海关管制
 
  芬兰唯一的自由港设在西南沿海的汉科,在图尔库、赫尔辛基、科特卡、拉彭兰塔、奥鲁和洛维萨设有自由贸易区。在汉科和赫尔辛基的自由贸易区还设有保税仓库和国际集装箱共用总站。进入自由港的货物可以储存、重新包装、分类、混合或像在芬兰境外的货物一样进行其他处理。 如获芬兰海关特讲, 还可以进行装与卸制造业务。芬兰禁止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允许不得进入自由港区。进入自由区的货物不得展览、出售或捐献给公众。
 
  五、标签、包装及非关税措施
 
  1、标签 芬兰对所有的进口商品都有要求必须注明生产厂商名称, 进口商名称和原产地。 原产地标志须用芬兰文、英文或国际贸易通用文字标明。在芬兰销售的进口商品的包装上应用芬兰文标明“TUONTI”进口的字样,
 
  2、包装 包装分为运输包装和零售包装两种。运输包装根据不同情况而改变,包装材料的保护和对托运设备的适用性至关重要。零售包装材料必须具有安全性并附有标签指示说
 
  3、非关税措施 芬兰海关规定对旧船和国际上限制出口的商品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小麦、裸麦、燕麦及部分粮食产品由芬兰国有公司或国际控制的组织负责进口。一般由出口商办理出口许可证,进口商办理进口许可证。有关全球配额许可证和单独许可证的详细情况可向芬兰进出口许可办公室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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