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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11-29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契约,如果:
 
  (1)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或者
 
  (2)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或者
 
  (3)海上运输契约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是实际卸货港,并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或者
 
  (4)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契约证明的其他单证,是在一个缔约国之内签发;或者
 
  (5)提单或作为海上运输契约证明的其他单证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应对该契约加以管辖。
 
  2.本公约各项规定,对船舶、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的人,不论其国籍如何,一律适用。
 
  3.本公约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契约,但是,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契约签发,并对承运人和非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加以制约,则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此种提单。
 
  4.如果契约规定,今后的货载将在一个议定期间内分批运输,则本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于每一批货载。但如运输系根据租船契约进行,则应适用本条第3款规定。
 
  第三条 对本约的解释
 
  在解释或适用本公约各项规定时,应注意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统一的需要。
 
  第二章 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期限
 
  1.按照本公约,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限,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握管理之下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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