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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货物运输的索赔与理赔(三)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9-02
  4.提单。
 
  正本或影印本。
 
  5.商业发票。
 
  必要时应加附装箱单或磅码单。
 
  6.费用单证。
 
  向船方索赔修理、整理货物的费用的证明文件。
 
  7.其他单证。
 
  必要时,还须提供火灾鉴定报告、卫生或动植物检验证明等。
 
  四、索赔的程序和手续。
 
  处理索赔案件的程序和手续,须视承运货物的船舶经营性质而定。
 
  采用班轮或程租船方式运输发生货损货差时,凡出口货物由国外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或货物承保人)直接向承运人办理索赔。凡进口货物,一般情况下由货运代理人代表有关进出口公司以货方名义向承运人办理索赔。
 
  由外运公司期租船运输的货物,不论出口或进口,均由外运公司办理索赔。
 
  由租轮所运货物货损货差的索赔,一般情况下,利用租船合同比利用提单有利。例如,索赔时效按提单引用的《海牙规则》仅为1年,而期租船可达10年,程租船也可达6年之久。加上有租金余额或运费在手,可从中扣除货物索赔款额。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索赔金额太大,又无余额租金或运费等在手可供扣款时,则由保险公司出面,按提单索赔较好,因货物保险人可要求船东提供现金担保或提供银行、保险协会的担保,如遭拒绝,尚可向卸船港法院起诉,申请扣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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