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新规7月15日施行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些都是7月15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下称《规定》)中增加的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并将于7月15日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同步实施。
据悉,《规定》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新增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调整了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同时,明确了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坚持无错不罚、小错轻罚,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时,《规定》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明确了可以设定属地管辖以外的特殊管辖规则的法律规范层级,增加了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直接指定管辖的规定;规范了电子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用和证据审核;规范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处罚决定公示撤回情形等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规定》新增了执法部门健全监督制度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优化办案程序。一方面优化完善了普通程序,明确了执法案件办理期限以及延长办案期限的特殊情形;将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范围调整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并明确其情形;调整纳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普通程序,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调整完善了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了办案流程,调整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范围,以提升执法效率。在执行方面,调整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案件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算时间,增强可操作性。同时,为提高执法效率,便利当事人,扩大了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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