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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相关业务简介(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7-12
  (8)开证行审核出口商委托其银行寄来的信用证项下规定的全套单据,开证行根据单据中有无不符点,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作出拒付或同意承兑/付款的决定; 
 
  (9)审核来单无误,由进口商赎单并到银行办理该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手续。 
 
  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 
 
  (1)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办理相关信用证项下融资,可解决客户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具体见国际结算融资章节) 
 
  (2)相关咨询业务。 
 
  客户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有关规定 
 
  1、信用证的修改。申请人可以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但不可撤销信用证,需经开证行、保付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修改才能成立。若修改内容超出原有效凭证规定的范围,须提交符合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2、对外付款(承兑)日期。银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若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则于到期日付款。 
 
  3、拒绝承兑。凡收到信用证项下来单,经寄单行表提不符点或经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表示的,均视为申请人拒受单据,银行将于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绝承兑的通知。 
 
  4、信用证的注销。信用证无论是否发生过支付,逾有效期3个月后银行将予以注销。 
 
  5、信用证的撤销。在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情况下,经有关各方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时,该信用证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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