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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报关单填法知识(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7-11
  三,填制(普通 白色)
 
  1、适用范围:
 
  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外,其余的进口货物申报手续均适用《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某些非贸易渠道进口的物品,如捐赠物资,礼品,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进口的公用物品等,也适用本报关单。
 
  2、栏目填写规范
 
  1〕进口口岸:填明货物在中国的进境地点名称(第一口岸)。如文锦渡、广州等。可从提单上查悉。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要填写全称。 中外双方仅执行技术合作项目,未成立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填报参加该项目的境内单位。捐赠进口物资,应填报直接受赠单位。 委托报关企业代办报关手续的,应填委托单位名称。
 
  3〕收货单位:填明进口货物最终收货使用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直接接受外贸公司调拨的收货单位。 ②委托有进口权的公司进日货物的单位。 ③自行从国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同一批货物有两个以上收货单位的,应填报收货量最大的单位。
 
  4〕合同(协议)号:填明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轨和编号及附件号码。根据进口合同查填。
 
  5〕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批货物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或领有进口许可证的,应填明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码。如果批准文号、许可证号码不止一个,应逐一填写。
 
  6〕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明载运货物进口的船只名称、汽车/火车号码/车次。空运或邮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应填报实际进入中国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进境人员随身携带货物进境,应以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确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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