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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核销手续(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6-24
  按照我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6条:加工装配合同必须在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凭当地税务部门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时应递交下列单证:
 
  (1)“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2)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
 
  (4)对损耗率较高的产品,应提供详细的加工生产用料清单和加工工艺说明。
 
  (5)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海关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体现促进与服务生产的方针,根据不同的企业和商品分别采取信任核销、一般核销和重点核销等方法进行核销:
 
  ①信任核销。是指海关对守法经营,单证齐全,合同执行情况正常,没有违反海关临管规定,可允许由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企业和自管小组自行核销。核销后的合同、“登记手册”和单证等应及进送交海关存档。海关除对核销结果保留抽查权外,一般不再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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