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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丢失后的相关补救办法(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6-20
  外贸操作中,装船单据在快递中丢失,往往造成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实务中一般是由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或由承运人补签一套新提单供货方提货及结汇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权承运人电放;但上述三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均要求货方提供可靠提保;目前船公司往往要求出口商与其开户行联合提供担保,担保时间为一年三年六年不等。银行出具担保一般均要求出口商交付保证金,如果金额巨大,将巨额资金压三至六年不动,对出口商将产生巨大压力;若提单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出口商将面临钱货两空的结局。
 
  提单在寄送过程中丢失可能有数种情况: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 
 
  2.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 
 
  3.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 
 
  4.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  
 
  5.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在 1 和 5 两种情况下,应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自负其责; 
 
  在 2 和 4 两种情况下,则应由开证行或议付行负责;
 
  问题是丢失往往发生于第 3 种情况,依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仅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在CIF、CFR 和 FOB条件下,卖方均必须自负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据此推论,单据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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