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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索赔时效过了的各种原因(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5-31

   (3)即使知道索赔对象应是承运人,货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仍要有足够的经验和学识去根据提单识别谁才是承运人(契约承运人),才是应控告的对象。这承运人常会是真正的船东,或是提单上抬头的船公司或班轮公司(期租该出事船舶的承租人),还会是更隐蔽的光船承租人,如果搞错又会导致1年时效过去。

 
  (4)诉讼地点或方式搞错,例如提单合并了一条伦敦仲裁条款,但收货人在中国海事法院起诉,而罔顾了保护伦敦仲裁的一年时效。
 
  (5)货方一知半解,以为与船东/承运人一直在谈判即可保护时效,而不知道海牙规则是要求他要起诉才能保护时效。
 
  (6)货方以及货方的律师中了圈套,船东/承运人所同意的延长时效其实有附带条件,不是无条件的,而在中国当事人即使达成延长诉讼时效的协议也无效。
 
  一年时效过去,货方只会怪自己疏忽,但如果是真懂的话,就应该懂得从各方面去防止疏漏的发生。当然,一年时效实在也是太短,英国一般的民事诉讼有长达6年的时效,中国也有两年,不由得货方不打起精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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