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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货物的通关制度(三)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5-18

   申请人申请发还余款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不能提交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按“无证进口”的规定处理。

 
  3.其他未报货物的处理:
 
  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以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比照超期未报货物处理。
 
  上述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三、退运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制度
 
  (一)退运进出口货物的定义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二)退运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1.遇运进口通关手续: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原出口货物海关已出具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应交回原出口退税报关单或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需要征收出口税的,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
 
  2.退运出口通关手续:
 
  因故退运出口的境外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时,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四、出口退关货物的通关制度
 
  出口退关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被海关放行后,因故未能装上出境运输工具,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不再出口的行为。
 
  对于出口退关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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