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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办事指南(三)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5-05

   三、无进出口货物经营权单位的报关

 
  无进出口货物经营权的单位如需进口供本单位自用的货物、物品或特殊需要临时出口货物、物品如:
 
  1. 国内单位接受国外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2. 国内单位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3. 国内单位因其他特殊需要进口的货物、物品。
 
  以上无进出口货物经营权的单位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委托有进出口报关权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报关。
 
  四、滞报金的缴纳
 
  根据《海关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之内。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海关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天开始依日征收滞报金。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4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10元的免收。
 
  滞报金以人民币缴纳。进口货物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签发征收滞报金收据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无牌价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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