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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在进口货运中的业务(三)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4-08

  3.卸船与交货

 

  集装箱的卸船与交货计划主要由码头堆场负责办理,但如收货人在接到船公司寄送的船舶预计到港通知后,有时会通知船公司,在他方便的时间提供提货的可能机会。对收货人的这一要求,船公司应转告集装箱码头堆场,在交货时尽可能满足收货人的要求。

 

  4.提货单的签发

 

  除特殊情况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只要收到正本提单,就有义务对提单持有人签发提货单。因此,提货单的签发是采用与正本提单相交换的形式进行的。提货单仅仅是作为交货的凭证,其不具有提单那样的流通性。

 

  在签发提货单时,首先要核对正本提单签发人的签署,签发提单的日期,提单背书的连贯性,判定提单持有人是否正当,然后再发给提货单。提货单应具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如船名、交货地点、集装箱号码、铅封号、货物名称、收货人等交货所必需具备的项目。在到付运费和未支付清其他有关费用情况下,则应收迄后再签发提货单。


  在正本提单尚未到达,而收货人要求提货时,可采用与有关银行共同向船公司出具担保书的办法,担保书内应保证:

 

  (1)正本提单一到,收货人应即交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2)由于没有凭正本提单下发生的提货,对船公司由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收货人应负一切责任。

 

  此外,如收货人要求更改提单上原指定的交货地点时,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应收回全部的正本提单后,才能签发提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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