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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料加工货物的报关(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3-28

  3 . 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必要具备哪些内容?

 

  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者他们的授权的机关审批。

 

  签订的合同必须具体列明以下内容:

 

  (1) 外商提供的料、件、设备。

 

  (2) 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

 

  (3) 进口料、件、设备和加工成品的交货日期、进出口岸、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额、损耗率、工缴费标准。

 

  (4) 合同有效期限和违约、撤约、索赔、仲裁办法。

 

  (5) 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价购的料、件应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有关进出口公司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

 

  4. 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各有哪些职权?

 

  凡经批准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可以对外签约;没有经营权的加工单位在与外商谈判时,需有上述公司参加。

 

  外商委托我国内代理人签定和同的,要提供经国内公证机关或经贸部门认定的委托证明文件。

 

  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和外商的国内代理人必须是要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加工单位与外贸(工贸)公司联合对外签发的,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承接法律责任.参与签约的外贸(工贸)公司要对签约的事负责,并向海关负连带责任.外贸(工贸)单独对外签约而后由公司再组织加工单位进行生产的(包括公司与加工单位按购销关系办理的),由有关公司及企业向海关负法律责任.外商或其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样应向海关负法律责任。

 

  5. 合资企业是否可搞来料加工?

 

  可以,合资企业搞来料加工,若属于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的项目,可直接对外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如超出其经营范围,须报有关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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