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出口的工作流程(一)
注意事项
1、客户发委托书时,信息要完整,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货名、件数、重量、体积、要求装船时间、箱量,以及要求在提单上所体现的其他内容。
2、填写报关单时,需填写海关十位编码、商品编码、中文品名,FOB价格,以便客户顺利办理核销退税。
3、如货物带有原木包装并且目的地报关需要熏蒸证书,客户应在订舱时提早提出,以便留出相应时间安排熏蒸。
4、如货物有特殊装箱要求(如加贴危险品标志,加装托盘或搁板,需派人监督装箱等),请客户在发委托书时一并提出。
5、一般情况下,最晚集港结关时间为开船日前两天,请客户尽早安排备妥货物及递交单据等工作。
6、如在操作过程中产生不可预测的费用,我司相关销售人员会在第一时间通知客户。
7、由于上海海关严格执行不得涂改的规定,请客户在寄单时加附两套空白的加盖公章的报关单、报关委托书,公司抬头纸以便在紧急情况下由港口办代客户 填写正确内容并及时报关。
1、我司收到客户正式海运出口委托书后,将由出口操作部负责此票货物的操作跟踪,其会以书面形式与客户确认订舱,同时通知客户船名、航次、提单号、预计开航日、集港日、结关日及我司港口办事处联系方式。
2、我司与客户确认装箱方式,如确认港口场站装箱,我司将书面提供送货地址及送货时间;如确认工厂装箱,我司将与客户商定装箱时间并按时安排拖车到客户指定地址装箱。
3、客户将全套报关单据(明细如下)传真至我司以确认所有单据是否完整正确,待确认后应尽快(最晚在结关日前2天)将单据快递至我司或我司港口办事处。
一般情况下报关所需单据:
A、出口报关委托书(正本)(上海港有特殊格式要求)
B、商业发票(正本)
C、货物装箱单(正本)
D、报关单(正本)
E、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海关将连同报关单一并退回)
F、发货人在当地海关注册的备案号(十位编码)
G、贸易合同副本
H、核销人员IC卡正反面复印件(适用于从新港发货的北京客户)
I、商检通关单(如委托我司办理商检换单,则需提供商检换单凭证)
J、报检委托书(如委托我司办理商检换单或货物需要熏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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