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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三)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0-11-11

  其次,从单证交易各方当事人的角度看,在提单背书或交付转让的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是买卖货物本身呢?还是仅买卖一种在目的港请求提货的权利?在商事领域中,权利本身具有象征意义,权利的实现才是各方当事人所关注和追求的。提单固然证明了在目的港提货的权利,而这个权利的实现就是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这才是单证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之所在。既然如此,相关法律就应该尊重这种真意。

 

  再次,从承运人角度看,他并非货物销售合同之一方,也不处于公断人的地位,所以他并不负有义务查明谁是货物所有权人后,才把货物交予他。他只是凭单放货。法律必须为这种凭单放货的行为提供依据,以免承运人受到追索。如果说,提单不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货物的所有权另有其他单证或合同作为依据,那么就很可能出现凭单交货而交错货的情况,到时候另有他人举证证明他才是货物的真正所有权人。这时,承运人已然放货,其放货的根据——提单又不是所有权凭证,而只是一纸债权单证。根据债法一般原则,当事人不得以约定为他人创设权利义务,亦不得以约定处分他人权利;况且民法上债权一般不得对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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