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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步骤(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0-10-09

  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有关规定(Aet.23)及银行审单标准,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的正确缮制有如下要求:
  一、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二、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三、如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XYZ LINE及“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单签署处(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经由XYZ LINE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如提单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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