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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限硫令?在我国提前一年执行

来源: 中国水运报    发布时间:2018-12-13

  近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印发,该方案将大大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

  《实施方案》所指船舶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沿海控制区范围从原有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个区域扩大到全国沿海;内河控制区范围为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江苏浏河口)、西江干线(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的通航水域。

  从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上看,2019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 的船用燃油;2020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2022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1%m/m的船用燃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油品。

  《实施方案》对新造船以及在强制使用岸电上提出了最新的要求。根据方案,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2021年1月1日起,邮轮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应使用岸电。

  《实施方案》还明确,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15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内航行油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鼓励满足安全要求时开展油气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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