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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端午寄递粽子入境需慎重 一年两次违规寄递将入刑

来源: 央广网    发布时间:2017-05-29

  记者 郭婕妤 通讯员 吴志平

  端午佳节,粽香四溢,粽子作为端午节传统食品,不仅美味可口,还是不少市民表达节日问候的礼品。旅居境外的同胞也常在佳节来临之前,借由粽子转达对境内亲人的思念之情,但含有肉类、禽蛋的粽子不仅存在口蹄疫、禽流感等疫病传播的潜在风险,且若长时间运送,也不易保证品质。厦门检验检疫局友情提醒,端午佳节寄递粽子入境需谨慎,如属一年内两次违规寄递还将面临入刑。

  为防止动植物疫病疫情及有害生物的入侵,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712号令)明确规定:(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蛋及其制品等属于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物的范畴。据此,诸如肉粽、火腿粽、蛋黄粽等,不可携带、寄递入境。

  同样,各国家和地区对进境物都有相应的检验检疫规定。目前,禁止携带、邮寄各类粽子入境的国家和地区有德国、法国、西班牙、瑞士、丹麦、印度、印度尼西亚、巴西、卡塔尔、俄罗斯、沙特、匈牙利、比利时、乌拉圭、捷克、韩国及台湾地区;禁止携带、邮寄含有肉馅、蛋黄成分粽子入境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允许中国大陆粽子入境,但禁止中国香港地区粽子入境。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其中明确规定“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应予以立案追诉,这意味着一年内非法寄递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将会面临刑罚。 

  厦门检验检疫局提醒市民:确需携带、邮寄物品出入境,应当事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并了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检验检疫规定,避免因不当携带或邮寄所承担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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