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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外公告

来源: 东方海外    发布时间:2017-05-24

  尊敬的客户及代理:

  根据沙特阿拉伯海关要求,所有至沙特阿拉伯的提单,必须在收货人地址后显示:

  (1) 收货人进口编码(Consignee Importer Number)

  (2) 收货人海关注册编码(Consignee CR Number)

  (3) 以及收货人移动电话号码(Consignee Mobile Number)

  如果收货人是“to order, “to order of bank”等情况, 必须在通知方地址后面显示上述三个号码。

  另外,所有至沙特阿拉伯的提单,不接受如下情况:

  (1) 收货人或者通知人不是沙特阿拉伯的公司或个人

  (2) 提单上显示货物会通过陆路转运至沙特阿拉伯以外的国家。

  此规定从即日起实施,请在提交提单样本时务必提供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谢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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