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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发布《固定锚地储油船检验指南》

来源: 中国水运报    发布时间:2017-04-14

  CCS日前发布《固定锚地储油船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明确了适用范围、附加标志、图纸资料要求、法定要求说明;明确了检验和发证要求,可根据储油船当前状况和上次检验状况,可以特别考虑船东申请用水下检验替代坞检的申请;船体、舾装、轮机、电气等船级方面的技术要求,船对船过驳方面的要求。该指南为双壳油船搁置为固定锚地浮式储油船功能提供入级检验指导,为船东、船厂、设计单位及相关方提供实施标准。

  相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缺失成了海上储油模式推广过程中的最大障碍。与在远洋海域航行的油轮相比,海上储油轮通常会被布置在离岸不超过20海里,水深通常在50米以内的沿海锚地,海域环境状况相对较好,安全与防污染的风险较小,要求其适用在航油轮与海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相对严格的安全与环保标准显然没有必要。然而与空载的纯粹搁置的油轮相比,固定锚地储油轮上长期储存着闪点低于60℃的危险货物,在实践中也经常需要进行海上船对船的原油过驳,过驳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导致海洋污染。

  根据指南要求,在距离海岸不超过20海里的锚地从事储油业务的储油船在完整稳性方面需满足《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第2章及第3章3.2的相关要求,破舱稳性需满足MARPOL 73/78附则I第28条关于油船破舱稳性的规定,两种稳性的核准均需考虑船舶在系泊状态下对稳性的不利影响。指南对于固定锚地储油船载重线、结构强度、轮机设备、电气设备、消防安全的要求与油轮基本相同,在船体接地方面针对固定锚地储油轮的作业特点引入了CCS《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第6篇第1.4.3条的关于接地的要求。根据海上储油船特有的船对船过驳(STS)作业的特点,CCS在指南中参考了多个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对STS作业在过驳设备、系泊设备、安全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以及管理体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原油轮在固定锚地从事海上原油储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CCS在《固定锚地储油船检验指南》中针对固定锚地储油轮所特有的营运特点提供了个性化的检验服务方案。固定锚地储油船在检验周期、项目与范围方面与油轮基本相同,其主要的差异在于船底外部检查的方式。对于正常在航油轮而言,如果其船龄超过15年,在进行船底外部检查时不允许采用水下检验的方式替代坞内检验,这意味着这些船舶必须要在船厂进坞才能完成船底外部检验。然而长期停泊在锚地的储油轮船底受损的可能性很低,且国际海事组织在其MARPOL公约附则的1.2条中对于海上浮式储油装置(FPSO与FSO)无需执行ESP检验计划已有过统一解释。因此CCS在其指南中对船龄15 年以上的储油船船底外部检查进行了个性化的规定。

  (辛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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