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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部门联合惩戒海关失信企业

来源: 云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7-04-11

  记者 伍平

  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3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该备忘录。在此,昆明海关提示云南进出口企业关注进出口信用,谨防迈进失信行列。

  此次对于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共有39条措施,如工商部门将会把有走私罪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把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质检部门的不予适用A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管理,或者直接列为信用D级管理;发展改革、证券部门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财政部门对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等从严审核等。

  昆明海关介绍,海关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为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等。海关提醒,滇企要结合进出口业务实际,学习新政策。当企业与海关出现纳税争议时,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或诉讼,但应先在税款缴纳期限内履行缴税义务,否则可能造成“拖欠海关税款”的情形。据了解,海关对于企业的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对于一般的失信企业,只要一年内不再发生所列举的失信情形,经过评估和核查,即可恢复为一般信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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