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自11月22日起
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获悉,自11月22日起,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船舶进出港口将更加便利,船舶周转效率提升。
据介绍,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取消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签证,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不再配备和使用《船舶签证簿》,按照《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办理指南》要求,做好船舶进出港报告。
根据交通运输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船舶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或者其经营人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为,其中进出港信息包括船舶航次动态、在船人员、客货载运信息等。船舶、航运公司或其代理人可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原船舶电子签证服务网)或使用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手机APP客户端,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据了解,海事管理机构将加强对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的现场核查,通过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VT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CCTV(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港口调度和客运售票系统等多种手段掌握船舶航行动态和在船人员信息,与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对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将其列为重点跟踪船舶,实施每港必查。
海事管理机构将督促各相关航运公司及时修订完善公司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船舶安全主体责任,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长保证船舶遵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保证船舶关键设施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以及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正常开启和使用。
据了解,船舶签证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他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1952年3月政务院颁布实施的《国轮进出口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本国轮船应在进口时限内办理进口签证和出港前办理出口签证。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入推进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船舶进出港管理由报告制度替代签证制度,有助于船舶进出港管理,适应服务航运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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