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仓储业有了统一“仓单”
近日,由中国仓储协会等十几家单位联合起草,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的《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GB/T30332-2013)正式实施。至此,中国仓储行业终于有了统一的仓单,具有重要意义。
仓单(Warehousereceipt)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作为货物存储交接的基本凭证,“仓单”是国际物流界通行的概念。我国1995年修订的《担保法》第七十五条首次引入“仓单”一词,《合同法》第二十章“仓储合同”也有明确约定。但在物流实际工作中却很少见到“仓单”。仓储企业与存货人之间交接货物一直沿用“入库单”与“出库单”,没有统一规范的仓单格式,仓单的要素及格式,都是由各仓储物流企业结合自身的业务需要与存货人的要求各自制定的。期货交易在我国产生后,特别是货物质押贷款业务兴起以来,仓单才在这两个领域比较普遍地使用,但也没有全国统一规范的仓单格式文本。基本上是在存货方、保管方、银行之间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的仓单要素和格式,目前,这种与法律条文脱节、仓单要素不统一、格式不规范的状况在实际工作中已经产生一些责任纠纷和法律纠纷。
据中国仓储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0年12月接受国家标准修订计划以来,中国仓储协会会同其他起草单位以中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成熟范例,总结归纳了全行业各类企业或业务普遍采用的货物存储凭证的要素,形成了最终的国家标准。
随着仓单从开始的基础存储功能,逐步向现货和中远期交易、质押融资等功能拓展,对仓单本身所含信息及形式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GB/T30332-2013)的主要贡献是将“仓单”分为“普通仓单”和“可流转仓单”两种类型,将仓单的要素涵盖分为必备要素与可选要素,同时对印制和填写要求进行了规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区分普通仓单(入库单)与可流转仓单,明确仓单的要素与格式,对于提高仓储服务质量、促进仓单质押融资、规范仓单转让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存货担保行为有关参与方的经营风险也会起到积极的防范和规避作用。(沧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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